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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嵌入式系统应用专业委员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嵌入式系统应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日本T-Engine协会共同发起,从事嵌入式系统研究、开发、应用、培训、咨询、市场调研和其他中介服务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合的行业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是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领导下,本会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嵌入式系统行业与应用单位之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加速轻工行业信息化,嵌入式系统开发工程化、产品商品化、集成化;开拓国内外嵌入式系统市场,发展我国嵌入式系统产业;在政府和行业组织、企业集团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嵌入式系统产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协助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承担嵌入式系统认定职能及其他行业管理职能。
  第四条 本会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小街6号,邮编:10003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政府部门的政策法规,向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嵌入式技术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对与嵌入式技术相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以及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相关政策法规。
  (三)在中国境内传播TRON技术,提供会员单位必要的TRON技术信息咨询、培训教育,建立本会网站,提供新技术发布宣传平台等服务。
  (四)组织优秀嵌入式系统产品的推荐活动,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嵌入式系统产品质量信息,宣传、推广优秀嵌入式系统产品。
  (五)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并组织科技交流和经验交流,推动嵌入式的技术进步。
  (六)组织全国性展览(销)会,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出国展览会,并组织召开国际技术论坛。
  (七)组织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企业调查、市场调查,统计和预测,交流信息,并组织编写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有关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八)总结交流企业改革、经营、管理的经验,表扬优秀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推进管理现代化。
  (九)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人才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十)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引进外资与技术,促进我国嵌入式系统行业进入国际市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产生的任何决定均需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批准方能生效。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
  (一)制定、修改本会管理条例;
  (二)选举、罢免常务委员会成员;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结算;
  (六)审定会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
  (九)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审定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包含)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须经出席常务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成员为常务委员,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的资格:
  (一)本会企业会员或个人会员;
  (二)拥护本会工作规则,切实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尽职尽责,廉洁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工作规则的规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代表本会处理有关事务,以本会名义对外参加社会活动;
  (三)监督、检查秘书处对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审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提议召开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管理条例和常务委员会工作纪律;
  (二)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接受会员的监督;
  (五)按时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开展工作和处理有关事务。秘书处的工作是:
  (一)依据本会工作规则,贯彻执行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工作计划,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日常工作;
  (二)负责会员会籍管理,接待和处理会员和会外单位及人士的来访、来电、来信等事宜;
  (三)密切与上级领导部门及兄弟协会的联系,将上级精神及时通报给本会领导和会员单位,将会员和社会意见及时反映给本会领导以及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四)负责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五)合理使用办公经费,负责制定财务预算和财务结算;
  (六)负责制定会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七)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技术专家;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
  第十九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二)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主任、副主任实行聘任制。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常务委员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在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会年度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会的内部工作规则及规范,报常务委员会审批;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六)协调办事机构、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管理条例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会员
  第二十三条 所有愿意承认本会的管理条例、会员规则,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填写会员申请表,经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享受相应的会员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技术交流会、研讨会、培训班、技术市场等活动;
  (三)优先得到本会出版的技术刊物和资料;
  (四)优惠价格享受本会推广的嵌入式系统产品技术和应用成果;
  (五)有权向本会要求、反映、协助解决在研制和应用嵌入式系统产品中遇到的技术、质量、知识产权等问题;
  (六)对本会发展及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享受给予的各种奖励。
  (七)有权对本会领导机关及成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管理条例和会员规则,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二)积极总结嵌入式系统的研发和生产经验,向协会会议提供资料;
  (三)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不泄露他人的技术机密。未经所有权单位同意,不得复制、转让他人技术成果;
  (四)认真填写本会要求回复的调查表及信函;
  (五)会员长期不遵守会员义务,连续3次不回复本会信函或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时,按自动退会处理,不再保留会籍;
  (六)对违反本会管理条例,造成本会工作损失或损坏其他会员权益的行为,给予批评或通报处分,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七)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并交回相关会员证。
  注:会员具体规范请参见《会员登记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生产厂商和社会人士的各种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会员会费收取和使用规定》收取和使用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会员代表大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三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管理条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管理条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活动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应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审查同意。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章 管理条例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条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条例经2010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条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嵌入式系统应用专业委员会
201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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